【世界热闻】偿二代新规提升再保险业的有效性和国际性
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自2016年在保险业正式实施以来,在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建设、提升行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增强我国保险监管和保险市场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随着我国保险业经营环境不断变化,为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改革、风险防控和金融安全的要求,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于2017年下半年启动。经过近4年的研究、测算和论证,规则Ⅱ自2022年一季度开始实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规则Ⅱ的实施,不仅为我国财产险业和人身险业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促进了我国再保险业科学发展,提升了再保险业的风险分散有效性。
众所周知,再保险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帮助保险公司分散经营风险、提高资本效率、提升偿付能力充足水平。在规则Ⅱ下,一家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被更加科学有效地反映出来,并得到更加合理的度量和认可。
再保险更加科学地反映在最低资本计量中
在规则Ⅱ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中,无论是针对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还是巨灾风险,均是以再保后净自留部分作为风险暴露的计量基础。国际上某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是先以再保前金额作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然后再近似地考虑再保险的影响。与这种做法相比,我国的规则Ⅱ显然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了再保险的作用,更加有效地在最低资本计量过程中度量了再保险的效果。
在规则Ⅱ下,如果保险公司除了安排比例再保险之外还安排了非比例再保险,那么非比例再保险也在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中得到科学度量和认可。针对保险风险和准备金风险,规则Ⅱ设定了专门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特征系数;针对巨灾风险,规则Ⅱ更是对保险公司安排的巨灾超赔再保险的度量算法进行了优化。
规则Ⅱ中关于再保险的这些规定,都更加合理地对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度量和认可,也对我国再保险业未来科学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我国再保险市场将对世界更为开放
规则Ⅱ针对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尤其是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入人违约风险基础因子的下调。同时,规则Ⅱ也明确了针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境外再保险分入人,对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给予支持。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出我国积极推进再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主动与国际市场接轨。
另外,规则Ⅱ也开始考虑国际市场中出现的新型风险分散方式。比如,规则Ⅱ首次明确规定我国内地保险公司在境外发行巨灾债券形成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充分反映出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国际市场中出现的创新事物的开放性和适应性。
总而言之,我国保险业自2022年开始实施的规则Ⅱ,一方面对再保险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计量,另一方面对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出现的创新性更加开放与融合。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国际保险监管环境不断变化,规则Ⅱ必将引领我国保险业进入“风险导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同时将成为国际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典范。
(作者系中再产险总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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