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健康险迎扩容 8月1日新产品将上线 环球速递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以下简称“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选择。《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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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到,多家人身险公司正在积极筹备税优健康险新产品上线,将会针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异化供给。
覆盖更多险种和人群
税优健康险于2015年5月开始试点,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经过多年实践,政策效果初步显现。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到,该类产品具有三个优势:一是可以带病投保、无等待期;二是普遍都可以做到保证续保,一般保证续保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产品能续保到75岁;三是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
不过,税优健康险普遍“叫好不叫座”。此前在售的税优健康险产品仅为医疗险,种类单一,加上税收优惠额度有限、税收抵扣操作不方便、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等原因,业务发展远低于预期,税优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金融监管总局经过充分调研并商有关部门,决定扩大适用保险产品范围。
具体来看,调整后税优健康险包括符合一定要求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其中,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同时,《通知》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平安健康险总精算师丁雯认为,今后将有越来越多形态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保障更加全面的税优健康险产品诞生,这对于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进一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积极作用,丰富对既往症患病人群、老年人群的保险保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
在产品设计方面,《通知》提出,医疗保险方面,税优健康险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长期护理保险方面,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疾病保险方面,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不再对税优健康险产品设计标准化条款,而是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
“这些政策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由度。”丁雯说。记者了解到,此前,税优健康险在产品管理方面提出了多项要求,例如,允许带病投保且保证续保,不得设置免赔额,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差额部分返还等。这些规定对保险公司来说,经营很难维持,再加上税收抵扣操作不方便等,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
约40家公司具备经营资质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营主体资质: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本次《通知》特别指出,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的限制。
“对人身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确保经营主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能够经营税优健康险业务的人身险公司约有40家。
此外,《通知》明确了经营税优健康险的“负面清单”,包括:不实说明或夸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名义销售不适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医疗保险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未按要求设计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未按要求开展业务回溯分析;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记者从业内获悉,8月1日《通知》实施后,将有多款税优健康险新产品上线。
人保健康总精算师温家振表示,此次税优健康险改革,将进一步释放市场容量,人保健康将把握政策机遇,发挥公司渠道优势,将税优健康险与公司健康战略紧密结合,大力发展税优健康险业务,把税优健康险新政转化为民众福利,让更多人听到、知道并享受到健康保险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红利。
丁雯称,平安健康险推出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将会分批上线,首批会聚焦医疗险的设计,会针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异化供给,同时优化服务形态。比如,会给每个投保人的家庭赠送专属家庭医生服务,助力解决小病的诊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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