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将开启分类监管
2月2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五个类别。根据《办法》,监管机构将严格控制Ⅲ类、Ⅳ类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审慎决定暂停Ⅴ类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办法》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开展有序竞争,大力发展保障型业务,有利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办法》全面实施后,人身保险公司将开启分类监管,监管政策也将更加精细化。
根据评级界定五类公司
(相关资料图)
2022年5月,银保监会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拟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六个维度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法人机构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更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据悉,《评估办法》在征求业内意见并修订完善后将形成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作为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基础。
具体来看,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人身险公司对应的最近一次监管评级分别为1级、2级、3级、4级、5级或S级。
此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
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监管机构将对分类后的人身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政策,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范围三大方面。
业务范围方面,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根据《办法》,Ⅰ类公司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Ⅱ类公司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Ⅲ类公司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Ⅴ类公司暂停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
同时,针对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办法》明确,支持Ⅰ类公司开展,Ⅱ类公司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开展,Ⅲ类公司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审慎开展,Ⅳ类、Ⅴ类公司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经营区域方面,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Ⅱ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Ⅲ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资金运用方面,Ⅰ类、Ⅱ类、Ⅲ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通过不同方式进行资金监管。Ⅳ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Ⅴ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郭振华分析,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别的人身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范围上进行明确与限制,主要考虑这三方面对人身保险的综合风险影响最大。其中,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限定是为了从负债端或保险业务方面控制人身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资金运营范围限定是为了控制人身险公司的资产端的投资风险。
同时,这三方面限制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办法》将激励人身险公司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方面加强管理,降低自身的风险综合评级等级,以便获得更大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推进行业回归保障本源
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2023年工作会议要求,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风险处置。坚决整治恶性竞争乱象,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
“《办法》依据风险综合评级对人身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进行限定,有利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和降低行业风险。”郭振华表示,人身险公司的风险综合水平越高,其经营万能险、投连险、变额年金这样的非保障类产品就受到越多的限制;反过来,公司的风险综合水平越低,其经营专属养老保险、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等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的限制就越少,甚至是鼓励。
同时,在资金运用方面,人身险公司的风险综合水平越高,在其投资高风险资产方面受到的限制越多,反之则限制越少。“这些分类监管措施都是在落实保险业回归本源、降低风险的监管重点。”郭振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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