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要闻】【专家观点】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十年来,我国大病保险总赔付支出金额不断增加,赔付人数占比逐年攀升,为越来越多的参保患者提供了大病保障。
(资料图)
大病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三个方面探索。
建设多渠道筹资来源、提高统筹层次
为保证大病保险制度良好有序运行,具备稳定可靠的筹资来源、充足的资金十分必要。提高筹资水平要求各地在测算时,与其经济水平、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支出金额、大病发生率等指标相衔接,在财政可承担范围内实现筹资标准逐步提高。
此外,拓宽筹资渠道是关键。根据各地区实践经验可知,多数地区将医保基金划拨明确作为资金筹集渠道,部分地区对渠道加以扩充,例如广东省出台了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的筹资机制。这是广东省的有益探索,也为其他地区提供参考。可见,引入社会力量、扩大筹资渠道有利于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动态筹资机制,大病保险基金无论处于超额结余、政策性亏损、或收支基本平衡任何一种状态时,筹资机制均可灵活面对。
大病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需要与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工作联动,并创造可以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有利条件。可以考虑短期全面实现地市级统筹,长期逐步过渡至省级统筹。一方面地市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可划拨部分资金,作为县级政府参与并实现地市级统筹的调剂基金,有利于调动县级政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其他先行地区的做法,比如江苏省的联合招标模式——鼓励地级市市域范围内的各统筹地区在选定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时采取联合招标的方法,合理为统筹层次的提高奠定基础。
探索由基金封顶转向个人自付封顶
为缓解大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不同国家方式各异,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多数采用了个人自付封顶的做法,主要分为绝对值封顶(以美国为代表)、相对比封顶(以德国为代表)、混合封顶(以日本为代表)这三类。
个人自付封顶可以使患者的最高医疗支出在可控范围内,有效降低其高额医疗费用支出,从而减轻经济负担、避免患病导致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能降低我国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我国医改进程日益加快,制度逐渐完善,由医保基金支付封顶转向个人自付封顶是大势所趋。各地区经济水平有别,部分地区短期难以取消医保基金封顶,可采取渐进式的方法,从“分段取消”到“全面取消”,考虑到各地发展的不均衡性,政策向贫困地区和困难人群倾斜,分级统计特困、贫困、普通家庭,从而确定有差别的多级赔付率。最终转型为个人自付费用封顶,进而更有效地缓解我国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增强其应对灾难性卫生支出的风险抵御能力。
多措并举促进经办服务高质量发展
成熟的大病保险信息共享机制是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医疗保险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搭建医保大数据共享平台,将参与大病保险的人群信息及时与平台对接,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共享,并做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同时也应为商保公司创设条件,鼓励其参与平台建设,提升信息服务的专业能力,创建一个切实涵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商共建信息网。为更好地实现社商共建,可以考虑在招投标时在合同中列明大病保险信息数据对接与共享的细则。
大病保险究其本质可视为基本医保的延伸,其运行机制可以概括为“基本医保报销封顶线以上的二次报销”。社保部门与商保公司签订合同,向其投保大病保险或购买外包经办的商保服务,本质上是合作的关系,二者角色不同但地位平等。合同的意义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委托经办模式的初衷是为减轻政府工作压力和财务负担,通过调动商保公司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令其体现自身价值。因此相关部门应为有资质参与经办的商保公司创设条件、留有空间,便于其充分发挥精算、风险管理、承保、核保、理赔以及控费等多方面专业技能,促进双方合作共赢局面的实现。
(作者系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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