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今头条!建立我国差异化巨灾保险制度
尽快建立差异化巨灾保险机制,完善我国巨灾减灾体系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今年6月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地区高温持续,气温甚至突破45℃;多省普遍大旱,河流几近干枯,不少农村夏粮、果蔬濒临绝收,严重影响秋粮收成,也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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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一般将高温、大旱、洪水以及核电站事故、水库溃堤等导致严重损失的风险列为巨灾风险,都是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计划。许多国家经验证明,仅靠财政救助、慈善募捐或银行信贷,并不能高效、持久地补偿农村自然大灾损失,必须运用巨灾保险手段。在美国,政府或以直接保险人身份承保巨灾,或担任再保险公司角色对原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又如日本,由保险公司、政府参股的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负担风险,借道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销售“巨灾债券”等。
因此,全球重大自然灾害的损失补偿构成中,来自巨灾保险补偿的平均占比超过了30%,而在北美地区,这一占比更是超过了50%。
目前,我国尚无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框架,保险公司转移巨灾风险途径只有两种:从保费中出资5%-15%投保再保险,或出资5%-10%参加各省政府牵头的“大灾基金”。显然,这两种转移途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巨灾保险,不仅赔偿比例与数额偏小,而且赔付金额临时性、赔偿条款碎片化更是造成巨灾保险参保对象、承保范围、保费补贴等各方责任无法真正落实。
我国巨灾保险仅以地震为主要灾因,亟待将高温、大旱、台风、洪水等纳入覆盖范围。“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为此,尽快建立差异化巨灾保险机制,完善国内巨灾抗旱减灾体系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建立省、中央两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基金,支付再保险限额之上的赔款。其中保险及再保险公司承担赔付率150%内的赔偿责任;该限额之上至赔付率250%-300%的,由省基金支付;再往上至赔付率500%的,由中央一级的大灾基金支付。
落实费率差异化原则。鉴于我国各地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差异很大,针对不同区域自然灾害建立差异化的巨灾保险体系,比如在地震多发区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东南沿海探索台风保险制度,实行产品费率的精细化、个性化和多元化。
设置快速理赔绿色通道。面对我国农田分散区域零碎、厘定条件繁琐、实际灾情复杂等情况,推行理赔绿色通道,灾害发生第一时间简化理赔手续,尤其是国有大中型农业保险公司,在防灾减损工作、科学查勘、快速理赔等方面体现国有公司的责任意识与社会担当,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提高理赔效率和准确率,有效降低农灾损失,使每个受灾农户都能得到保险补偿,维护农业稳定发展势头,体现“保险是靠山,农险走在先”总体赔付精神。
其实,早在2013年8月深圳巨灾保险工作就已经启动。但相关调研和论证迟迟没有结论,一直无法推出包括高温、大旱、台风、暴雨等具有岭南特点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巨灾产品。2016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鼓励巨灾保险从单一保险产品设计向系统性制度建立的转变,我国广东、四川、云南、浙江宁波等地也开展了不同模式的巨灾保险试点,主要以政府为主导,运用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但总体上看,我国巨灾保险市场规模偏小,赔偿数据太少,也缺乏必要的立法,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高温、大旱对农业生产的侵扰尤其明显,且频率较高,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谓众望所归。当然,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依然面临很多难题。例如,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是以政府为主,还是以市场为主,或者两者结合,目前尚无明确操作流程,自身巨灾保险经验也少,更无法照搬照抄国外模式。
从长远看,巨灾保险只有纳入国家层面防灾减灾体系,才能释放出巨大能量。今年我国南方大面积持续干旱高温,很大程度上催生了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能,我们不应再花太多时间在模式选择、基金归集、成本测算、偿付能力、定价方式和责任限额方面反复纠结,政府尽快牵头,监管机构加紧立法,保险机构制定方案,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灾害救助和应急管理体系,推动保险业深入参与灾前预防、资金筹集、灾后补偿、恢复重建的各个环节,推进巨灾保险落到实处。
古语曰,“仓廪实、天下安”。面对常态化各类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带来的压力,巨灾保险体系应该是切实可行的“破局”之道。在今年的重大灾害面前,巨灾保险应该挺身而出,守初心、担使命,积极应对高温酷暑、山林大火、土地龟裂以及田野失水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体现出巨灾保险作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压舱石”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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