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快消息!【建言】保险如何更好服务乡村社会治理?
随着国家“三农”工作的重点由脱贫攻坚转移到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来,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也被赋予了新使命。如何健全保险业服务乡村风险保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长效机制,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创保险参与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新局面?这成为保险业创新服务乡村振兴的时代命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参与乡村巨灾服务体系
从2010年到2021年,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全国平均每年房屋倒塌60.88万间、损坏房屋328.4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24111.3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793.1亿元。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利用商业化手段转移部分政府救灾职能和财务救助成本的有效方法,值得充分发展。国家已有地震巨灾保险,目前国内比较成熟的做法有四川农房地震巨灾保险,河北张家口地震巨灾保险,广东的暴雨洪涝巨灾指数保险,深圳、宁波等沿海城市购买台风、暴雨、洪涝巨灾保险,湖南有农房巨灾保险。山东、河南通过治安综合保险形式,转移暴雨、洪涝、泥石流等巨灾风险损失,这些都是由政府出面购买的巨灾保险。
然而,我国巨灾保险在立法层面还需要加强研究,在政策支持和保险公司深度参与方面还需加快推广,形成乡村巨灾保险服务的普惠制度,服务社会巨灾风险防控和保险保障。
参与乡村服务治安体系
乡村综合治安管理工作是基层政府系列工作的组成部分,群众是否满意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和谐。保险业积极参与乡村治理,通过提供乡村综合治安保险,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乡村综合治安管理保险,风险保障范围可以包括因盗窃、“两抢”(抢夺和抢劫)、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重大案件伤害救助、打击报复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和人身意外事故;还可以包括见义勇为救助责任、精神患者监护人责任、家庭住户及第三者责任。
这种创新的基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模式,也是地方政府、综合治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探索构建的基层治安防范和财产损失补偿相结合的综合性社会管理新机制。由综合治理责任单位投保,通过政府财政补助,或由乡镇(街道、场、办)、村(社区)的村民大会组织居民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费用,用于群防群治,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开展治安保险,能有效保护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秩序,净化乡村风气,强化村民的安全感。
参与乡村民生保障体系
保险参与乡村保障体系,一是大力拓展“扶贫保”“乡村振兴保”等一揽子风险保障服务,防范低收入群体因灾因病致贫等;二是对帮扶项目提供保险保障,保持帮扶项目的可持续性;三是全面推广乡村老年人意外险、低保低收入群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项目试点和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配合地方政府推进乡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四是推进乡村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和运用,积极参与乡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经办服务。
参与乡村创新服务体系
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保险创新服务必不可少。
一是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保险、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缺陷保险,充分发挥农田建设“事前评估+事中预防+事后赔偿”三位一体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作为服务“三农”的创新手段,服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三是推进创新乡村文建及遗址险,保护古村落中传统建筑风貌,淳朴的人文环境以及乡村古祠堂、古民居、古井、古桥等文化遗址免遭破坏。四是推广乡村自然环境保护保险,兴建乡村垃圾清洁化、资源化处理设施;推进实施乡村厕所革命,在农村普及冲水式厕所;加快乡村绿化美化工程,实施乡村生态环境优化设施建设。五是对乡村农业休闲产业,农业休闲责任,农村食品安全,农村旅游地区的自然、责任及财产风险进行统筹安排,针对乡村旅游试点村涉及的涵盖旅游、民宿、餐饮等领域,开发包含旅游责任保险、民宿家庭财产保险、旅游村宴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一揽子的乡村旅游综合保险。
(作者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专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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