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做加法” 程序“做减法”
12月22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森林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等3个示范条款。
(资料图)
“此次示范条款制定工作,是行业首次对养殖类和森林保险标的相关条款进行统一规范。示范条款在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成本保险等行业示范条款广泛应用基础上,不断规范保险条款开发工作,着力推动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专业化。”保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至此,农业保险示范条款体系日趋丰富和完善。
四大主要特点
此次发布的示范条款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扩大保障范围。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保险示范条款的保险责任完整涵盖生猪养殖中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主要疾病疫病以及高传染性疫病扑杀损失,并根据新修订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列明主要疾病和疫病,向广大养殖场(户)提供全面风险保障,不断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森林保险示范条款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多方位风险保障需求,在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基础上,增加“野生动物毁损”责任造成的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防止灾害蔓延或减少灾害,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造成的保险林木损失”纳入可选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
二是进一步规范责任免除,精简免责内容。总结梳理保险机构现行生猪保险条款,精简优化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表述,体现出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特点,从而使免赔范围更加贴近业务实际,为养殖户利益提供更好保障,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体验和满意度。其中明确提出,保险的育肥猪或者能繁母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契合了我国关于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细化保额指标,提高保障程度。示范条款明确育肥猪保险的每头保险金额按照生猪生理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明确提及要参照当地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为养殖场(户)提供更充分的风险保障。鉴于养殖过程中育肥猪数量存在动态变化的情况,分别按批次投保和按年投保设置差异化保险数量确定方式和计算标准,建立承保数量与育肥猪实际存栏数量、全年累计出栏数量、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养殖水平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保障数量进行明确,推动育肥猪保险能够保足保全。
四是进一步优化赔偿方式,提升理赔时效。育肥猪养殖保险示范条款分别就“可以确定保险育肥猪尸重/尸长时”“无法确定保险育肥猪尸重/尸长时”“发生扑杀事故”三种情况分别列出赔偿计算方式,合理划分生猪各生长阶段体长、体重范围和对应赔偿比例,适当提高育肥猪生长后期的赔偿标准,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损失补偿能力;分类明确养殖场(户)不足额投保、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价值、重复投保等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更全面保障农户利益。
简化流程 提升服务
本次示范条款的亮点还表现在优化理赔方式、简化赔偿处理、提升服务质效等方面。
比如,育肥猪养殖保险示范条款通过合理划分生猪各生长阶段体长、体重范围和对应赔偿比例,适当提高育肥后期赔偿标准,进一步增强了农业保险损失补偿能力,并有利于提升理算效率;同时,分类明晰,当发生洪水等大灾时保险育肥猪流失无法确定尸重/尸长时的赔偿计算方式,以及养殖场(户)不足额投保、生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实际价值、重复投保等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更全面保障养殖户利益。
再如,在森林保险示范条款中,由于林木具有再生的能力,理赔观察期通常较长,通过提前支付确定赔款可以尽早支持林农恢复再生产,因此明确“保险机构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额,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在十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此次示范条款的发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提升农业保险产品规范化、标准化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和专业化发展。对于农户来说,一是重在切实提升农户获得感,着力确保养殖户和林农获得公平、标准的农业保险保障服务;二是重在内容表述接地气,贴近农户;三是重在解决广大农户切身利益问题。”保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保险业协会表示,将继续把服务“三农”当作工作重点,全面跟踪示范条款的使用情况,协同推进示范条款和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配套使用,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持续强化保险业服务“三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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