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
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人身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理赔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做了全面覆盖,要求提升产品的信息透明度。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业内人士表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销售误导的可能,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图)
首次要求披露“两个表”
《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包括六个方面,即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其中,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是首次要求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据了解,产品费率指的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比例,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退保给投保人的金额。
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为了促进销售,产品宣传资料会出现夸大或者误导的情况。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要求保险机构披露产品费率表和现金价值表,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销售误导的可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我们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地选择保险产品。”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对“转保”风险充分提示
《办法》明确,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发生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
具体来看,披露信息包括:确认客户知悉对现有产品转保需承担因退保或保单失效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损失;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可能导致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导致相关费用的调整;确认客户对转保后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充分知情;确认客户知悉转保后新产品中的时间期限或需重新计算,例如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等待期、自杀或不可抗辩条款的起算时间等。
“转保是一种新的业务形态,目前主要针对长期寿险和重疾险。”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转保指放弃之前投保的保险公司,而转入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保障到期后更换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这一过程中消费者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损失,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有利于避免保险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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