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视野】寿险可“转”长护险
10月25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
同时,《征求意见稿》配发了《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规则》,罹患10种特定疾病,或者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1至3级伤残,普通型人寿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便可申请转换业务。
(资料图片)
“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可提前获得保险金赔付。”有业内人士表示,利用人寿保险的存量准备金开展转换业务,不仅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也是有效增加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的路径。
两种责任转换方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按要求设计试点方案并向银保监会报告后,即可启动试点工作。
如何进行转换?《征求意见稿》提出适用不同人群的两种责任转换方法,即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
其中,保单贴现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被保险人已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以身故保险金折价的方式,将原本在身故时才能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提前作为护理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
根据《规则》,人身保险公司使用保单贴现法开展转换业务时,应选取销售时未附加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且保险金额平准的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保单,且保单合同生效时间超过2年。同时,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时,被保险人年龄原则上应大于18周岁(含)。
精算等价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被保险人尚未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作为转换基础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计算长期护理保险保额;在申请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转换得到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额进行给付。
根据《规则》,使用精算等价法进行责任转换时,被保险人应处于健康状态,且年龄大于18周岁(含)。人身保险公司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合理设置申请转换业务的被保险人年龄上限。
什么是约定的护理状态?《规则》明确,被保险人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判定条件是其罹患10种特定疾病,或者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1至3级伤残。
10种特定疾病包括严重脑卒中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脑损伤、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双目失明、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瘫痪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其疾病定义应当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保持一致。
加强失能老人服务和保障
当前,中国人口正在加速老龄化,2021年底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到2.7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9%。根据世界银行预测,2040年,中国老年人将达到4.2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30%左右。伴随着人口加速老龄化,失能人口规模将持续扩大。据测算,我国老年人的失能率在11%左右,目前失能老人接近3000万人,但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明显不足。
据了解,2020年,银保监会联合12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随后,监管部门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形成了开展转换业务试点的工作思路,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在现阶段人民群众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增长、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存量寿险产品开展转换业务,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提升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能力,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也创新了保险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同时促进行业不断积累经验和基础数据。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