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提升准备金管理水平
近期,《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继发布,此前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这一举措意味着,我国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迎来新时代。
《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防范准备金风险。
所谓保险准备金,指的是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应付未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险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世界各国一般都采取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据了解,一些保险公司存在人为调整分支机构准备金、通过准备金调节利润等问题,影响着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
《实施细则》增加了关于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准备金有利进展、分支机构准备金等方面规定,将对保险公司的准备金风险全面监测、评估和处置。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明确,总精算师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签署明确意见,分为“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四类,覆盖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各种情形。
这与此前对精算意见的要求有所不同。按照原来的规定,总精算师只需要声明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会计准则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精算结果科学、合理。
显然,《实施细则》提高了对总精算师专业能力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他们在准备金方面的职责。据了解,总精算师的一个重要职责便是计算承担保险责任准备金。但是,一些公司由于总精算师履职不到位,对准备金精算评估不准确,甚至扭曲了财务报表,导致整体战略研判出现偏差,影响了公司业绩。
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也因为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而被罚。2021年,东海航运保险、渤海财险等公司就因准备金计提存在不利偏差,被监管部门下发监管提示函,要求其进行整改。
因此,《实施细则》对总精算师新增加的要求,强化了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系统性,有利于健全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内控机制,使其有效开展准备金监管工作,防范准备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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