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保险纠纷日趋增多
3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人身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分析解读类案特征、裁判思路及典型案例。北京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称,因电子投保引发的争议在案件中的比例日益上升,占比高达76.3%。
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是争议焦点
北京西城法院梳理了2019年-2021年的人身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赵莹介绍,2019年-2021年,共审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92件,案由包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及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等。
从投保方式看,通过线上方式投保的比例为76.3%。线上投保的情形中既包括投保人主动在互联网上购买,也包括经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沟通后,通过互联网投保;通过线下投保的占比为23.6%,主要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从案件争议焦点看,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内容而拒绝理赔的占比53.5%,消费者胜诉率56.4%;涉及就诊医院类别等保险责任范围的占比26.7%,消费者胜诉率48.3%;涉及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效力的占比27.6%,消费者胜诉率65.6%;此外,还有涉及主体是否适格、伤残等级认定、保险金继承及权益转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案件。
如实告知义务涉及诸多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既与保险条款内容复杂冗长,投保人未能仔细阅读条款、理解合同内容有关,也与个别保险销售人员的不诚信展业行为有关。”赵莹称。
赵莹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往往内容冗长,且其中有大量专业概念、医学术语,普通民众理解上存在一定困难,如“脊髓性肌萎缩症”是否属于“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婴幼儿的“卵圆孔未闭”是否属于心脑血管疾病,深度昏迷要求“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等,专业性很强,普通投保人难以准确理解,极易导致误解和歧义,进而引发纠纷。
同时,赵莹介绍,涉及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件数量多,占到全部案件的70%以上,“而如实告知义务涉及诸多问题,如关于保险人的询问是否具体明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或提高保险费率等”。
此外,保险实践中存在大量通过互联网投保的情况。“由于保险公司对于电子保险产品法律风险提示义务不充分,致使网络保险纠纷日渐增多。”赵莹表示,保险公司举证显示的投保流程无法一一对应还原,导致投保时保险条款的内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的询问内容成为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同类产品投保流程能否适用于在审个案裁判尺度不一。
说明条款要“常人能理解”
针对人身保险相关案件,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田静霆建议,投保人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合法理性维权。她表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特别关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免责条款、退保等重要信息。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不要签署确认函或在保险公司回访时确认已清楚合同内容。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客观填写健康状况问卷、投保单等,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因隐瞒风险而造成保险人拒赔的后果。
同时,田静霆还建议保险公司诚实规范经营,尊重保险消费者知情权。“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电子投保中,在设计网络投保程序时应当设置主动弹出保险格式条款对话框,采用特殊字体、符号等显著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性进行阅读。”
田静霆表示,保险人还应针对不同的险种及投保人的不同需求,通过音频、视频、人工在线服务、人工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对保险合同中专业化、复杂化条款及免责条款以常人能理解的标准进行明确说明,辅之以同步录音录像手段,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做好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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